新余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余学院发字〔2011〕11号)
第一条 为了表彰我校在提高教学质量工作中取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江西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
第三条 我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均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评奖的教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高的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质量有较大意义;
2、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3、成果有所创新和突破,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和推广作用,并有较高水平的能反映成果内容及实践效果的教改方案、论文或总结,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优先考虑。
4、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较大意义的综合改革项目以及在省级及其以上立项、备案并通过验收的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的重点项目;在学校立项、建设,结项验收被评为优秀的教学研究成果,都属于重要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教师一般应有连续三年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应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
2、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程序是:个人或集体申请,填写《新余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有关材料;申报人所在学院推荐;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第七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不得超过三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五人。主要完成部门系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部门;主要完成人系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人。
教学成果奖的设置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由学校批准奖励。其中获得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将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的管理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时间与省级教学成果奖同步,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评审出来的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条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三条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务处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后,应在三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教务处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章,奖金,并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