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1〕8号)
总 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重要文件,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它反映学校的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模式,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分配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和管理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活动,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一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三条 制(修)订培养方案的权限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制(修)定调整权在学校。
2、培养方案是学校培养合格人才的蓝图和模式,因此要有顶层设计的思想,即:制(修)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基本要求是由学校确定的。
3、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分委员会,负责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的制(修)定工作。
4、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培养方案的最终审定工作。
5、培养方案的审批权在学校。
第四条 制(修)定培养方案的原则
1、基础性原则
新的培养方案要体现本、专科教育的基础性和阶段性。强调基础学科范围和基础教学内涵的拓宽,体现学科交叉融合,加强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教学及基本素质的培养,为增强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整体性原则
要立足于教学过程全局和培养目标,科学地处理好各培养环节之间的关系。重新审定教学内容,合理调整课程总体设置,进行课程重组和整合,减少课程内容的重复,实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构建融会贯通、紧密配合、有机联系的课程体系。正确处理好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的教学活动。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加强课程和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
3、协调性原则
在重视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学生的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始终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意识放在突出位置,提倡基于研究的教学和以探索为本的学习。充分发掘各类教育教学资源的潜力,努力探索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方面得到协调发展。
4、特色性原则
专业培养方案要注意共性与个性相结合,既要有为达到专业培养目标而统一规定的共同培养要求,又要尊重学科特点,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体现特色。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开辟和创造各种成才的条件和通道。积极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工作,不断地总结与积累经验,使学分制能够为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在教学管理制度上的有力保障。
5、前瞻性原则
坚持高起点,努力吸收“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实施以来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牢固确立质量的观念、发展的观念和特色的观念。认真分析本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生源质量、师资水平、办学历史与现状,以及毕业生的就业需求等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和创新能力培养。精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学科大类)基础课程,重视选修课建设,增加开课比重。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
2、规格要求
3、学制与授予学位
4、毕业要求
5、主干学科
6、主干课程
7、实践教育平台主要内容
8、课程结构体系及学时、分配比例
9、教学全程总时间分配表
10、教学进程总体安排表
11、其他
第六条 制(修)订培养方案的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等,提出制(修)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讨论稿。
2、各二级学院对该讨论稿进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教务处。
3、教务处提交制(修)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修改稿,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学校批准。
4、教务处下发制(修)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执行稿至各二级学院。
5、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培养方案编写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相关行业对人才培养和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等相关文件的相应要求,拟定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的内容。
6、所拟定的内容经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核、院领导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
7、教务处根据制(修)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对各学院提交的培养方案各部分内容进行协调与初审,教务处长签字后,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并报经学校批准后方予执行。
8、教务处将审批后的各专业培养方案汇编成册并及时印发给有关教学部门执行。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稳定性
培养方案必须有相对稳定时期(不少于一届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做大的变动,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及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其设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名称、编码、学时及开课学期等内容随意变更。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八条 培养方案调整程序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方案的制定必然会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培养方案可以适时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改革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是,培养方案的调整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调整程序
1、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原培养方案的,由有关二级学院、教研室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应的论证,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确认。
2、教务处提出调整培养方案,需征求有关二级学院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3、对个别变动较大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提交到校教学委员会上审议批准。
4、培养方案的调整须提前一个学期按上述程序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报学校审批。
二、调整培养方案的审批权限
1、凡涉及调整本二级学院所开课程名称、增减部分教学内容(调整学时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0%)、以及调整课程教学进程或开课顺序等,由该院院长负责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2、调整其他二级院所开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时及变更教学进程,需报教务处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3、调整课程设置、改变课程体系或调整学时超过10%以上的,需报教务处初审,学校审批。
4、修改培养目标或调整培养方案范围较大时,须经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学校批准。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培养方案一经审批执行后,即成为培养相应一届学生的法规文件,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大纲、教材、教师,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名称、编码、学时及开课学期等内容,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教学环节是学校规定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完成的教学基本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教学单位和部门要负责落实开课的相应条件,确保培养方案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编制全校各专业下一个学期的执行计划,并报学校审批后,作为编制教学工作备忘录的根本依据。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发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教学任务安排各教学环节及任课教师,并填写教学任务书中相应内容,经教研室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教务处。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末,教务处将经学校批准执行的下一学期开课目录、教师教学任务书、课表下发到各教学单位。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授课任务、校历、课程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进度、填写教学日历、准备教案,并于新学期第一周内提交教研室主任审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